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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23:01:57 sunmedia 3256


 網絡敲詐,主要是指以在互聯(lián)網上發(fā)布、刪除等方式處理負面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以發(fā)布、刪除等方式處理負面信息,暨包括采編、集納、發(fā)布、轉載、刪除負面信息,也包括置頂、下沉、稀釋負面信息。在實踐中,網絡敲詐最常見的表現形式是“不給錢就發(fā)稿上帖”、“給錢就撤稿刪帖”。有償刪帖,主要是指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刪除、下沉、稀釋網上信息的行為。

  一、“網絡敲詐和有償刪帖”舉報內容

  根據“網絡敲詐和有償刪帖”專項整治工作要求,公布六項舉報重點:

  1、舉報互聯(lián)網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與網站、公關公司或個人勾結串通,實施網絡敲詐、有償刪帖的行為;

  2、舉報網站發(fā)布或集納負面信息,直接或者通過公關公司以刪帖為條件,索取財物的行為;

  3、舉報網站、社交網絡賬號或公關公司以傳播負面信息為要挾,向企業(yè)或個人以廣告費、合作費、贊助費等為名,索取財物的行為;

  4、舉報網站以合作為名,將地方頻道外包給公司或個人,收取承包費,為網絡敲詐、有償刪帖提供平臺的行為;

  5、舉報以網絡維權、監(jiān)督、揭黑為名,開設非法網站或社交網絡賬號,集納負面信息,通過發(fā)帖、刪帖索取財物的行為;

6、舉報冒用各級黨政機關或社會組織名義,以及以“中國”“國家”等為名頭開設虛假新聞網站、行業(yè)網站和社交網絡賬號的行為。

  二、“網絡敲詐和有償刪帖”法律處罰規(guī)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修正)

  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

  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等法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六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

  第五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fā)布的信息的管理,發(fā)現法律、法規(guī)禁止發(fā)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 公民發(fā)現泄露個人身份、散布個人隱私等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網絡信息,或者受到商業(yè)性電子信息侵擾的,有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有關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5、《規(guī)范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guī)定》

  第十三條 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系統(tǒng)安全防護,依法維護用戶上載信息的安全,保障用戶對上載信息的使用、修改和刪除。

  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擅自修改或者刪除用戶上載信息;

  (二)未經用戶同意,向他人提供用戶上載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三)擅自或者假借用戶名義轉移用戶上載信息,或者欺騙、誤導、強迫用戶轉移其上載信息;

  (四)其他危害用戶上載信息安全的行為。

  6、《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3年9月9日發(fā)布,9月10日起施行)

  第六條 以在信息網絡上發(fā)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fā)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jié)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guī)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2014109日公布,1010日起施行)

  第七條 其發(fā)布的信息被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的網絡用戶,主張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收到通知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被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的網絡用戶,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通知內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因通知人的通知導致網絡服務提供者錯誤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被采取措施的網絡用戶請求通知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被錯誤采取措施的網絡用戶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相應恢復措施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受技術條件限制無法恢復的除外。

  第十四條 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服務的協(xié)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為無效。

  擅自篡改、刪除、屏蔽特定網絡信息或者以斷開鏈接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絡信息,發(fā)布該信息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實施該行為的,委托人與受托人承擔連帶責任。網曝浪漫滿屋家居加盟遭遇騙子騙局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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