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0 09:36:00 sunmedia 2340
論文,是莘莘學子順利畢業(yè)的“通行證”,也是不少從業(yè)者晉升職稱的“敲門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同時,論文也成為一些自身理論水平不足之人前進路上的“攔路虎”,于是,“代寫論文”應運而生。作為一種學術不端行為,因代寫論文發(fā)生糾紛時,法院將如何判決?本期以案說"典",一起來看西客站法庭李明亮法官審理的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回顧
小張是一家生物公司的專業(yè)技術人員,為了晉升職稱需要在特定平臺發(fā)表學術論文。忙于工作而疏于學術的小張思來想去,找到了一條寫論文的“捷徑”——找代寫機構代寫論文。于是,2021年10月,小張與濟南某文化公司簽訂《文章服務合同》一份,約定濟南某文化公司依據小張的研究方向為小張撰寫論文一篇,并于2022年5月30日前投稿于小張指定的期刊,文章知識產權歸小張所有;服務費全包8萬元整;雙方對文章的題目、查重率、字數等約定一致。合同簽訂后,小張依約支付服務費8萬元,但是代寫機構遲遲未將論文交付小張,也未按約定發(fā)表至指定期刊。直到公司職稱評比結束,小張也沒有等來他期待的論文,原以為是一條捷徑,沒成想賠了夫人又折兵。一怒之下,小張一紙訴狀將濟南某文化公司訴至槐蔭法院,要求其返還服務費8萬元及利息。
法院審理
槐蔭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案中雙方簽訂的《文章服務合同》,系小張委托濟南某文化公司代為撰寫并發(fā)表評職論文,所委托內容違背公序良俗,因此,該協議無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濟南某文化公司基于無效法律行為取得的服務費8萬元,應當予以返還。故對小張訴請的返還8萬元服務費的主張,予以支持;但對小張主張的利息,因本案合同內容違背公序良俗,小張亦存在過錯,其主張利息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最終,槐蔭法院依法判決:濟南某文化公司返還小張服務費8萬元;駁回小張其他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代寫論文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擾亂國家科學技術管理正常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屬于無效法律行為。依據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無效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代寫論文還被教育部明確認定為“學術不端”行為并進行嚴厲打擊,對參與購買、代寫學位論文的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已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依法予以撤銷。在此特別提醒廣大學子及相關從業(yè)人員,時刻謹記學術誠信,恪守學術道德,將更多精力深耕在鉆研學術與專業(yè)技能上,而非通過買賣論文、代寫論文等學術造假行為包裝自己,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二款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來源:濟南市槐蔭區(qū)人民法院? 作者:撰稿/賀曉芳
關鍵詞:男子花8萬元代寫論文被“放鴿子”,